運輸條款

運輸條款

第1條 本條件中特定表述的含義

1.1   1 閱讀本條件內容時,請注意:

"我們", "我們的" "敝公司" 和 "我方" 指斯里蘭卡航空有限公司。

"", "您的", "您自己" 指根據機票在飛機上承運或待承運的任何人員(機組人員除外)。(另見 "乘客" 定義).

約定經停地點 指除出發地和目的地之外,機票列出或時刻表顯示的路線約定停留地點。

航空公司代碼 指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的兩個或三個字元。

授權代理人 指由我方指定代表我方銷售航空運輸服務的客運銷售代理。

行李 指乘客出行時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產。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行李托運單 指機票中托運行李相關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 指僅為識別托運行李而簽發的文件。

承運商 指除我方之外的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代碼見機票或聯程機票。

托運行李 指我方保管並簽發行李托運單的行李。

報到截止時間 指航空公司規定必須完成登機手續並領取登機證的時限。

合約條件 指包含在機票或行程收執聯/收據中或隨其共同交付的聲明,此類聲明確定為包含相關承運條件和公告。

聯程機票 指向您簽發的與其他機票相關的機票,共同構成一份承運合約。

《公約》指以下任何一項適用文書:

  •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下稱《華沙公約》);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華沙公約》;
  • 經蒙特婁第1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修正的《華沙公約》;
  • 在海牙經蒙特婁第2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修正的《華沙公約》;
  • 在海牙經蒙特婁第4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修正的《華沙公約》;
  •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1961年);
  • 《蒙特婁公約》(1999)

票券 指紙質航班票券和電子票券,每種票券指定乘客有權乘坐票券上標識的特定航班。

損失 因我方提供運輸或其他附帶服務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損失,包括乘客死亡、受傷或人身傷害、行李丟失、部分丟失、被盜或其他損壞。

指日曆日,包括一週七天;但就通知而言,發出通知之日不計在內;同時進一步規定,確定機票有效期時,機票簽發之日或航班開始之日不計在內。

電子票券 指保存在我方資料庫中的電子航班票券或其他價值文件。

電子機票 指由我方或我方代表簽發的行程收執聯/收據、電子票券和登機文件(如適用)。

航班票券 指帶有「經停地點」標記的機票部分,或如果是電子機票,指顯示您有權被承運至特定地點的電子票券。

不可抗力 指超出您控制範圍的不尋常和不可預見事件,即使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其後果也無法避免。

行程收執聯/收據 指由我方或我方代表向電子機票乘客簽發的包含乘客姓名、航班資訊和公告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乘客 指根據機票透過飛機承運或待承運的任何人員(機組人員除外)。(另見 "", "您方" 和 "貴司" 定義).

乘客票券乘客收據 指由我方或我方代表簽發的部分機票,帶有此標記並最終由您保留。

特別提款權 是一種國際記帳單位,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幾種主要貨幣的價值定義。特別提款權的貨幣價值會波動,並在每個銀行日重新計算。相關價值為大多數商業銀行家所熟知,並在主要金融期刊上定期報導。

中途停留 指旅途中的預定站點,是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一個站點。

費率 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或相關運輸條件,如要求,已向相關當局備案。

機票 指名為「客票和行李托運單」的文件或電子機票,在每種情況下均由我方或我方代表簽發,包括合約條件、公告和票券。

非托運行李 指除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2條 適用性

2.1   概述

除第2.2條和第2.4條規定的情況外,我方承運條件僅適用於對您負有法律責任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機業務

如果根據包機協定承運,相關承運條件僅適用於透過引用或其他方式納入包機協定或機票的情況。

2.3   代碼共用

我方可能與其他運營商就某些服務達成協議,稱為「代碼共用」。指即使您預定我方機票,並持有以我方名稱或航空公司代碼為承運人的機票,也可以由另一承運人承運。如果適用此協議,我方將在預訂時告知您飛機承運商。

對於往返美國機場的代碼共用航班,美國機場的任何長時間停機坪延誤將由相關代碼共用航班運營商長時間停機坪延誤應急計畫(Contingency Plan for Lengthy Tarmac Delays)管理。瞭解我方代碼共用合作夥伴長時間停機坪延誤應急計畫資訊,請直接聯繫代碼共用合作夥伴或訪問其網站。

2.4   首要法律

除非相關承運條件與我方費率表或適用法律不一致,否則應以此類費率表或法律為準。

如果本承運條件的任何條款根據任何適用法律無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2.5   條件大於規定

除非本承運條件另有規定,否則如果本承運條件與我方可能制定的任何其他特定標的處理規定不一致,應以本承運條件為準。


第3條 機票

3.1   一般條款

3.1.1   我方只為機票上註明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您可能需要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

3.1.2   除非當地適用法律規定,否則機票不可轉讓。

3.1.3   部分機票以折扣價出售,可能無法部分或全額退款。請選擇最適合您需要的票價。您可能還希望確保自己有適當的保險,應對機票被迫取消的情況。

3.1.4   如您持有上文3.1.3所述完全未使用的機票,但因不可抗力無法出行,只需及時通知我方並提供不可抗力相關證據,我方將向您提供不可退還票價抵免,供在我方未來出行使用,但須扣除合理的管理費用。

3.1.5   機票在任何時候均是並始終是簽發承運人的財產。

3.1.6   除電子機票外,除非出示載有該航班優惠券及所有其他未使用航班優惠券和乘客優惠券的有效機票,否則您無權乘坐該航班。此外,如果出示機票有殘缺或被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以外人員改動,則無權乘坐該航班。如使用電子機票,除非您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並以個人名義正式簽發有效電子機票,否則無權乘坐該航班。

3.1.7   如遺失或損壞機票(或部分機票),或未出示載有乘客優惠券及所有未使用航班優惠券的機票,我方將應您的要求簽發一張新機票取代該機票(或部分機票),但需要出示證據證明當時已正式簽發相關航班有效機票,同時需要簽署協定,補償我方或其他承運人因誤用機票而必然合理產生的任何費用及損失,最高不超過原機票價值。對於因我方自身疏忽造成的任何此類損失,則不需要賠償。簽發承運人可以對此項服務收取合理的管理費,除非丟失或損壞由於簽發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造成。

3.1.8   如果無法出示此類證據或未簽署此類協議,簽發新機票的承運人可能會要求您支付更換機票的全額票價,如果原簽發承運人確信丟失或損壞的機票未在有效期屆滿前使用,則可予退款。如果您在原機票有效期屆滿前找到原機票,並將其交給簽發新機票的承運人,屆時可處理上述退款。

3.1.9   機票屬於有價商品,請採取適當措施予以保護,避免遺失、被盜、損壞或殘缺。

3.2   有效期

3.2.1   除非機票、相關條件或適用費率另有規定(可能會限制機票有效性,這種情況下會在機票上顯示限制),否則機票有效期為:(a)自開票日起一年;或(b)首次出行發生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即首次出行之日起一年內。

3.2.2   如果因我方無法根據您的預訂提供艙位而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出行,則該機票的有效期將延長至我方能夠根據適用費率相關條件確認預訂為止,或者您有權根據第10條獲得退款。

3.2.3   如您在出行日期開始後因病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出行,我方可(在適用費率相關條件限制下)將機票有效期延長至您適合出行之日或該日期後我方的第一次航班,自出行恢復之日已支付票價艙位可用之日計算。相關疾病必須出具醫療證明,我方可能會要求醫療官簽字。如機票中仍有剩餘航班優惠券,或使用電子機票電子優惠券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機票有效期可自該證明所示日期起延長不超過三個月。在這種情況下,我方將同時延長您其他直系陪同親屬機票的有效期。

3.2.4   如乘客在途中死亡,隨行人員機票可予改簽,取消最低停留時間或延長有效期。如已開始出行的乘客直系親屬死亡,該乘客及其陪同直系親屬的機票有效期同樣可以改簽。任何此類改簽應在收到有效死亡證明後進行,任何此類有效期延長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四十五(45)天。

3.3   優惠券順序和使用

3.3.1   您購買的機票僅適用於機票上載明的從出發地經任何約定經停地至最終目的地的交通工具。您所支付的費用以我方費率表為準,為機票上顯示的交通費用。此為我方與您簽訂合約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未按照機票上規定的順序使用所有優惠券,機票將不予兌現並失效。

3.3.2   如果您希望更改交通工具,必須提前與我方聯繫。我方將計算您的新交通工具費用,您可以選擇接受新價格或保留已購票原交通工具。如果您因不可抗力需要更改交通方式,必須儘快聯繫我方,我方將盡合理努力將您運送到下一個中停地或最終目的地,而不會重新計算票價。

3.3.3   如果您未經我方同意更改交通工具,我方將根據您的實際出行評估正確價格。您必須支付已付價格與適用於修改後運輸總價格之間的任何差額。如果新價格更低,我方將退還您差價,否則未使用的優惠券將失去價值。

3.3.4   請注意,雖然某些類型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變動,但有些類型可能導致價格上漲,如變更出發地點(例如未乘坐第一段航班)或出行方向。許多特價機票僅在機票上顯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不得變更,或僅在支付額外費用後方可生效。

3.3.5   您機票中包含的每張航班優惠券均可用於預訂座位日期和航班服務等級相關運輸。如果最初開票時沒有指定預訂,稍後可能會根據我方費率和所需航班空位情況預訂空位。

3.4   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我方在機票上顯示的名稱可能會縮寫為我航空公司代碼或其他名稱。公司地址:#22-01 East Tower, World Trade Centre, Echelon Square, Colombo 1, Sri Lanka。瞭解更詳細聯繫方式,請查看我方時刻表。


第4條 票價、稅費、費用和收費

4.1   票價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票價僅適用於從始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票價不包括機場之間以及機場和城鎮航廈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您的票價將根據機票上顯示的特定日期和付款日期生效費率計算。如果您更改行程、出行日期或其他交通方式,可能會影響待支付費用。瞭解更多資訊,請查看上文3.3.2至3.3.4。

4.2   稅費、費用、收費及附加費

政府或其他機構或機場運營商徵收的適用稅費、費用和收費應由您承擔。在您購買機票時,我們會告知您票價中不包含的稅費、費用和收費,其中大部分費用通常會在機票上單獨顯示。航空出行稅費、費用和收費隨時變化,可以在開票日後徵收。如果機票上顯示的稅費、費用或收費增加,您將有義務支付。同樣,如果在開票後需徵收新稅費、費用或收費,您將有義務支付。同樣,如果您在開票時支付的任何稅費、費用或收費被取消或減少,對您不再適用或者應付金額減少,您將有權要求退款。雖然票價在開票和付款後不會上漲,但我方保留收取附加費的權利,用於應對任何特殊事件或情況導致的費用增加。

4.3   貨幣

除非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人在付款時或付款前指定其他貨幣(例如由於當地貨幣不可兌換),否則票價、稅費、費用和收費應以開票國貨幣支付。我方可酌情接受其他貨幣付款


第5條 預訂

5.1   預訂要求

5.1.1   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將記錄您的預訂。我方將根據要求向您提供預訂書面確認函。

5.1.2   某些票價設置限制或排除改簽或取消預訂權利的條件。

5.2   售票時限

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將記錄您的預訂。我方將根據要求向您提供預訂書面確認函。

5.3   公平處理公告

5.4   我方尊重您的隱私,並致力於保護您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我方隱私政策介紹您的隱私權以及法律保護途徑。包括如何收集和處理您的個人資訊。我方隱私政策見公司網站 www.srilankan.com/en_uk/corporate/privacy-policy ,建議您閱讀該政策,瞭解您的權利以及我方對您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座位

我們將盡力滿足提前選座要求。但不能保證任何特定座位。即使是在登機後,我方仍保留隨時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可能出於操作、安全或安保原因具有必要性。

5.5   預訂重新確認

5.5.1   續程或往返預訂可能需要在規定時限內再次確認。如需再次確認,我方會發出通知以及確認位置。如需確認而您未再次確認,我方可能會取消您的續程或往返預訂。但是,如果您告知我們您仍然希望出行,並且航班上有空位,我們將恢復您的預訂,為您提供運輸服務。如果航班上沒有空位,我們將盡最大努力將您運送到下一個或最終目的地。

5.5.2   請檢查行程相關任何其他承運人的再次確認要求。如果需要,您必須與機票上顯示有問題航班代碼的承運人再次確認。

5.6   續程預訂取消

請注意,如果您沒有提前通知我方而未出現在任何航班上,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返程或續程預訂。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方,我們將在技術可行的範圍內不取消您隨後的航班預訂。


第6條 報到和登機

6.1   各機場值報到止時間各不相同,建議您瞭解並遵守相關值機手續的截止時間。根據截止時間留出充足的報到時間,會讓出行更加順利。如果您未遵守指定報到截止時間,我方保留取消您預訂的權利。我方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見時刻表,也可以透過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獲取。我方在世界各地的櫃檯通常在起飛前3小時開放,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您應該至少在此時間內(即起飛前3小時)到我方報到櫃檯登記。我方所有報到櫃檯在起飛前1小時關閉。

6.2   如果您未在起飛前至少30分鐘到登機口登機,將不予保留航班。

6.3   3 因您未遵守本條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方概不負責。

6.4   瞭解您的權利和我方使用您個人資料相關資訊,請參閱我方隱私政策。


第7條 拒絕和限制承運

7.1   拒絕承運權

在合理行使我方酌處權的情況下,如果我方已向您書面通知不會在該通知日期之後的任何時間向您提供航班,我方可能會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在這種情況下,您將有權獲得退款。如果發生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或者我方有理由相信可能發生以下情況,我方也可能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

7.1.1   為遵守任何適用政府法律、條例或命令,此操作具有必要性;

7.1.2   您或您的行李運輸可能危及或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或嚴重影響其舒適性;

7.1.3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因酗酒或吸毒造成的損害)對您本人、乘客、機組人員或財產構成危害或風險;

7.1.4   航班滿員,而您未預留空位;

7.1.5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7.1.6   您未支付適用票價、稅費、費用或收費;

7.1.7   未攜帶有效旅行證件,試圖進入可能過境的國家/地區,或未攜帶用於進入該國家/地區的有效旅行證件,在飛行過程中銷毀旅行證件,或在收到出行證件後拒絕按要求向機組人員出示;

7.1.8   您出示的機票為非法購得、從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實體購買、或已掛失或被盜、偽造或無法證明您為機票所示人士;

7.1.9   未能遵守上文第3.3條所載優惠券順序及使用相關規定,或所出示機票並非由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人以任何方式簽發或改簽,或該機票殘缺不全;

7.1.10  未能遵守我方安全或安保相關指示;

7.1.11  曾犯有上文第7.1.5條至第7.1.10條所述其中一項作為或不作為,而我方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犯;

7.1.12  如果我方有理由相信,為遵守起飛、飛越和/或飛入的任何國家/地區施加的任何出行限制、邊境關閉、飛行禁運和/或其他限制,有必要拒絕承運;

7.2   特別援助

7.2.1   接納無人陪伴兒童、無行為能力人、孕婦、病人或其他需要特別援助的人員,須事先與我方作出安排。除非特殊援助要求在我方接受後發生不利變化,否則在售票時向我方告知任何特殊要求並被我方接受的殘障乘客,隨後不得以此類殘障或特殊要求為由被拒絕承運。

7.2.2   如果您乘飛機往返美國,可能適用不同的地方規則。如有需要,可提供往返美國適用出行規則更多相關資訊。

7.2.3   可倫坡機場提供特殊援助輪椅,費用為1500.00斯里蘭卡盧比。僅可在交通收銀台付款。請聯繫斯里蘭卡航空公司地勤人員。

7.3   飛行體能

7.3.1   如果您被告知只有採取某些預防措施方適合飛行,則您有責任確保遵守所有相關預防措施,並能夠按照承運條件要求出示證明適合飛行的書面證據。

7.3.2   如果對您是否適合飛行有疑問,我方可以拒絕承運,除非您:

(a)   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內向我方出示由合格醫生出具的醫療報告,證明您的健康狀況適合乘坐所有計劃航班,報告註明日期須在航班起飛前10天之內,或

(b)   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內向我方出示填妥的診斷證明(MEDIF),由我方確認我方有能力為您提供承運服務,或

(c)   在航班起飛前96小時內向我方出示填妥的常客醫療紀錄卡(FREMEC),由我方確認我方能夠為您提供承運服務。

7.3.3   如果我方認為您可能患有符合以下任何標準的疾病,則需要在登機前至少48小時(或我方全權酌情決定的較短時間)內獲得我方醫療部門的飛行許可;

(a)   患有較強感染性或傳染性疾病,或

(b)   可能引致或誘發可能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權益及舒適性的異常行為或身體狀況,或

(c)   對飛行安全構成潛在危險,或

(d)   可能導致該航班改道或計畫外停留,或

(e)   在飛行期間可能需要醫療照顧和/或特殊設備以維持健康,或

(f)    在飛行過程中可能加重病情。

7.3.4   如果您乘飛機往返美國,可能適用不同的地方規則。如有需要,可提供往返美國適用出行規則更多相關資訊。


第8條 行李

8.1   免費行李限額

根據我方條件和限制,您可以免費攜帶某些行李,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可應要求提供相關條件和限制。

8.2   超重行李

您需要支付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運費。我方可應要求提供相關價格。

8.3   不能作為行李的物品

8.3.1   行李不得包括:

(a)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例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安全空運危險貨物技術指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空運協會)危險貨物規例》及本公司規例所指明的物品(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進一步索取資料);

(b)   任何國家和地區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禁止空運的物品;

(c)   因危險、不安全或因其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等原因,或考慮到所使用機型因素易損或易腐,被我方合理認為不適合運輸的物品。不可接受物品相關資訊可應要求提供;

8.3.2   除狩獵和運動目的外,禁止將槍枝彈藥作為行李攜帶狩獵和運動用槍枝彈藥可作為行李托運。槍枝必須卸下保險栓,並妥善包裝。彈藥運輸須遵守第8.3.1(a)條中規定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條例。

8.3.3   不構成第8.1條所定義行李的物品:

(a)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

(b)   任何國家和地區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禁止空運的物品。

(c)   承運人認為因其重量、尺寸或特性不適合運輸的物品,如尖銳物品/物體和/或重量超過5公斤未妥善包裝的任何不規則金屬物體。

(d)   除犬、貓、家養鳥類和其他寵物外,活體動物應根據承運人規定運輸。

(e)   狩獵和運動用以外的槍枝彈藥。

(f)    易碎或易腐物品、貨幣、珠寶、貴金屬、銀器、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或樣本。

(g)   古董火器、劍、刀等類似武器可由我方酌情接受托運,但不允許帶入飛機客艙。

8.3.4   托運行李不得包括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裝置、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及其他身份證件或樣本。

8.3.5   5 如果您的行李中包含8.3.1、8.3.2和8.3.4中提及的任何違禁物品,我方對此類物品的任何丟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8.4   拒絕承運權

8.4.1   根據第8.3.2條及第8.3.3條規定,我方拒絕將第8.3條所述物品作為行李運輸,一經發現,可能拒絕進一步運輸任何此類物品。

8.4.2   我方可拒絕將合理認為因其尺寸、形狀、重量、內容、特性或安全、操作原因、其他乘客舒適性而不適合運輸的任何物品作為行李。不可接受物品相關資訊可應要求提供。

8.4.3   除非我方合理認為行李已妥善安全地包裝在合適容器中,否則可以拒絕承運行李。可應要求提供不可接受包裝和容器相關資訊。

8.5   搜查權

出於安全考慮,我方可能會要求您允許對您進行人身搜查和掃描,並對您的行李進行搜查、掃描或X光檢查。如果您不在場,可能會確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含有第8.3.1條中所述任何物品或未按照第8.3.2條或第8.3.3條向我方出示的任何槍枝彈藥或武器。如果您不願意遵守此類要求,我方可能會拒絕承運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查或掃描對您造成損害,或者x光或掃描對您的行李造成損壞,除非因我方過錯或疏忽造成,否則對此類損壞概不負責。

8.6   托運行李

8.6.1   在您將希望托運的行李交付給我方後,我方將保管您的每件托運行李,並簽發行李識別標籤。

8.6.2   托運行李必須貼上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

8.6.3   除非我方出於安全、安保或操作原因決定將托運行李交由其他航班運送,否則托運行李將盡可能與您搭乘同一班飛機。如果您的托運行李由隨後航班攜帶,我方將盡力交付,除非適用法律要求您到場清關。

8.7   非托運行李

8.7.1   我方可能會規定您攜帶上飛機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如果沒有規定,您攜帶上飛機的行李必須放在前座下方或機艙內的封閉儲物格中。如果您的行李無法以這種方式存放、超重或因任何原因被認為不安全,則必須根據8.2條和第8.3條進行托運。

8.7.2   不適合在貨艙內運輸的物品(如精密樂器)以及不符合上述第8.7.1條規定的物品,只有在您事先通知我方並獲得我方許可後,方可在客艙內運輸。此項服務可能需要單獨付費。

8.7.3   允許乘客免費攜帶的行李:商務艙——2件隨身行李,尺寸不超過18英寸x14英寸x8英寸(46x36x20公分)的衣物袋或旅行袋,每件或二者任意組合重量不超過7公斤。經濟艙——1件隨身行李,尺寸不超過18英寸x14英寸x8英寸(46x36x20公分),重量不超過7公斤。除上述非托運行李外,允許自由攜帶以下物品;

  • 一台筆記型電腦
  • 一個女用手提包、錢包或皮夾
  • 一件大衣、外套或一條毛毯
  • 一把傘或一根手杖
  • 一架小型照相機和/或一副雙筒望遠鏡
  • 一件隨身行李包,尺寸:22英寸x15英寸x8英寸(55x38x20公分),內裝嬰兒在飛行途中食用的食物、嬰兒洗漱用品和尿布等一次性用品,重量不超過11磅(5公斤)
  • 一個嬰兒提籃或完全可折疊的嬰兒車/手推車(僅可在客艙有空間的情況下攜帶。如沒有空間,則需要托運)。

隨身行李限制對於最大限度地降低乘客和機組人員受傷的風險極其重要。因此,不符合登機口隨身行李秤重要求的隨身行李需在登機口取回。

8.8   代碼共用航班行李政策

代碼共用航班是與您的斯里蘭卡航空公司航班在同一張機票上的航班,但由另一家航空公司運營,標有「UL」航班號。相關航空公司行李限額可能與斯里蘭卡航空公司不同。瞭解隨身行李限額或費用相關資訊,請參考相關航空公司的行李政策。以下是我方代碼共用合作夥伴

8.9   托運行李領取和交付

8.9.1   根據第8.6.3條規定,托運行李到達目的地或中停地後必須立即領取。如果未在合理時間內領取,我方可能會收取保管費。如果您的托運行李在到達後三(3)個月內未被認領,我方可以自行處理,而不對您承擔任何責任。

8.9.2   只有行李托運人和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有權交付托運行李。

8.9.3   如托運行李領取人無法出示行李托運單並透過行李識別標籤識別行李,須出示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其對行李的權利,並簽署免責與賠償表。

8.10   動物

如果我方同意您攜帶動物,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8.10.1  必須確保犬、貓、家禽和其他寵物等動物已妥善裝箱,並附有有效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和入境或過境國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則不予承運。此類運輸可能受到我方附加條件的限制,可應要求提供相關條件內容。

8.10.2  如將動物連同其容器及食物視為行李,則不包含在您的免費行李限額之內,而是構成超重行李,須按適用費率付款。

8.10.3  除正常免費行李限額外,陪同殘障乘客的導盲犬可免費攜帶,但須符合我方規定條件,可應要求提供相關條件內容。

8.10.4  如果承運未遵守本公約責任規則,除非我方出現疏忽,否則對承運動物的傷害或損失、疾病或死亡概不負責。

8.10.5  不具備所有必要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檔的任何此類動物無法進入或通過任何國家、州或地區,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動物攜帶者必須賠償我方因此合理徵收或產生的任何罰款、費用、損失或責任。

8.10.6  如果您乘飛機往返美國,可能適用不同的當地規則。如有需要,可提供往返美國出行規則相關更多資訊。

斯里蘭卡航空所有飛機均不適合攜帶活體動物,請在預訂時諮詢您的票務代理。


第9條 航班時刻表、延誤、取消

9.1   時刻表

9.1.1   時刻表所示航班時間在公佈日期與實際出行日期可能有所變動。我方不向您保證時間,亦不構成您與我方簽訂合約的一部分。

9.1.2   在接受您的預訂之前,我方會通知您自該時間起生效的預定航班時間,您的機票上將會顯示該時間。向您開票後,我方可能需要更改預定航班時間。如果您有提供聯繫資訊,我方將盡力通知您任何此類變更。如果在您購買機票後,我方對預定航班時間進行您無法接受的重大更改,並且我方無法為您預訂可接受的替代航班,您將有權根據第10.2條獲得退款。

9.2   取消、改道、延誤等

9.2.1   我方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和您的行李延誤。在執行相關措施的過程中,為防止航班取消,我方可能會在特殊情況下安排由替代承運商和/或飛機代表我方運營航班。

9.2.2   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如果我方取消航班、未能按照時刻表合理運營航班、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中停目的地停留、或導致您錯過已預留艙位的轉接航班,我方將根據您的選擇提供以下方案:

(a)   安排您儘早搭乘我方其他定期航班,該航班艙位不收取額外費用,並可在必要時延長您的機票有效期;或

(b)   在合理時間內,透過我方服務或其他承運人服務,或透過其他雙方同意的方式和運輸類別,免費將您重新運送至機票所示目的地。如果修改後的航線票價和費用低於您支付的費用,我方將退還差價;或

(c)   按照第10.2條規定進行退款;或

(d)   在您符合相同資格的前提下,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和/或我方拒絕登機補償政策(如果適用,可應要求提供副本)。

9.2.3   在發生第9.2.2條所列任何事項時,除非《公約》另有規定,否則第9.2.2(a)條至第9.2.2(d)條所列方案是您可用的唯一排他性補救措施,我方對您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9.3   拒絕登機補償

如果我方無法提供之前預訂的艙位,將根據適用法律和拒絕登機賠償政策向被拒絕登機乘客提供賠償。如有要求,可提供我方拒絕登機賠償政策。


第10條 退款

10.1 我方將根據適用票價規則或費率退還機票或任何未使用部分,詳情如下:

10.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我方有權在出示令人滿意的付款證明後向機票所示人員或已支付機票費用的人員退款。

10.1.2 如已由機票所示乘客以外的人員付款,而機票上顯示有退款限制,我方將只向機票付款人員或其訂單退款。

10.1.3 除遺失機票外,只有在向我方交出機票和所有未使用機票優惠券後,我方方可退款。

10.2 非自願退款

10.2.1 如我方取消航班、未能按計劃合理安排航班、未能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降低您的艙位等級或導致您錯過預訂轉接航班,則退款金額為:

(a)    如該機票任何部分未被使用,則須支付相當於已付票價的金額;

(b)    如該機票已部分使用,則為不低於已付票價與已使用機票地點之間適用票價的差額。

(c)    如果您的艙位等級被降級,退款將是為降級部分已付票價與適用於該部分實際艙位等級票價的差額。

10.3 自願退款

10.3.1 如您因第10.2條所述以外的原因有權獲得機票退款,則退款金額應為(在遵守第3.1.3條的情況下):

(a)   如機票的任何部分未使用,則須支付相當於已付票價減去任何合理服務費或取消費的金額;

(b)   如機票已部分使用,則為已付票價與已使用機票地點之間適用票價的差額,並減去任何合理的服務費或取消費用。

10.4 機票遺失退票

10.4.1 如遺失機票或部分機票,在向我方提供令人信服的遺失證明並繳納合理的行政費用後,我方會在機票有效期屆滿後儘快退款,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a)   遺失機票或其部分未使用、先前未退還或改簽(除非由協力廠商或向協力廠商使用、由於我方自身疏忽造成退還或改簽)。

(b)   退款接受人承諾,如發生欺詐和/或丟失的機票或部分機票被協力廠商使用,將以我方可能規定的形式償還退款金額(除非由於我方自身疏忽造成協力廠商欺詐或使用)。

(c)   如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人遺失機票或部分機票,由我方承擔損失。

10.5 拒絕退款的權利

10.5.1 如在原機票簽發日期起一年內未提出退款申請,我方將不予退款。

10.5.2 如在機票有效期屆滿後提出申請,我方可拒絕退款。

10.5.3 對於向我方或政府官員出示的機票,如作為離開該國家/地區意圖的證據,則我方可能會拒絕退款。除非您向我方有力證明您獲准留在該國家/地區,或者您將透過其他承運人或交通工具離開該國家/地區。

10.6 貨幣

我方保留以相同支付方式和貨幣退款的權利。

10.7 退票方

自願退票只能由最初開票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如果獲得授權)進行


第11條 機上行為

11.1 概述

如果我方合理認為您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飛機或機上任何人員或財產,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其職責,或未能遵守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吸菸、飲酒或吸毒相關指示,或您的行為對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造成不適、不便、損害或傷害,我方可以採取我方認為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繼續,包括管制措施。我方可能會隨時要求您下機並拒絕繼續承運,並可能會因在飛機上犯下的罪行對您提起訴訟。

11.2 備降費用支付

如果我方針對您在第11.1條所述行為行使合理酌處權,決定將飛機改道要求您下機,因改道產生的所有費用必須由您承擔。


第12條 額外服務安排

12.1 如果我方安排任何協力廠商為您提供除空運以外的任何服務,或者如果我方簽發協力廠商運輸或服務(空運以外)相關機票或憑證(如酒店預訂或汽車租賃),我方僅以您的代理人身份提供服務。適用協力廠商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

12.2 如果我方還向您提供地面運輸,此類運輸可能適用其他條件。如有要求,可以提供相關條件。


第13條 行政手續

13.1 出行證件

13.1.1 您需要負責獲得所有必要的出行證件和簽證,並遵守您出入境或過境國家/地區的所有法律、條例、命令、需求和出行要求。

13.1.2 對於乘客因未能取得相關證件或簽證,或未能遵守相關法律、規例、命令、需求、規定、規則或指示而引發的後果,我方概不負責。

13.1.3 在出行前和/或出行途中,您必須/可能需要出示相關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命令、需求或其他要求所規定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並允許我方獲取和保留相關檔副本。如果您未遵守相關要求,或者您的出行證件不符合要求,我方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13.2 拒絕入境

如果您被拒絕進入任何國家/地區,則需要支付相關政府對我方徵收的任何罰款或費用,以及您從該國家/地區離開的交通費用。對於因拒絕入境而收取的機票費用,我方不予退還。

13.3 罰款、滯留費用等由乘客承擔

如果我方因您未遵守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命令、需求或其他出行要求或未能出示所需檔而需要支付任何罰款或罰金或產生任何支出,您應根據要求向我方償還由此支付的任何金額或由此產生的支出。我方可以將機票上任何未使用的承運價值或我方所持您的任何資金用於此類支付或支出。

13.4 海關檢查

如有要求,您應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進行的行李檢查。如您在此類檢查過程中或因未能遵守相關要求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3.5 安全檢查

您應接受政府、機場官員、承運人或我方進行的任何安全檢查。


第14條 連續承運人

就本公約而言,由我方和其他承運人根據機票或聯票進行的運輸視為一項單一業務。


第15條 損害賠償責任

15.1 適用性

在您出行過程中涉及的每個承運人責任由其自身運輸條件決定。我方的責任條款如下: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本《公約》所定義的國際運輸受本《公約》賠償責任規則的約束。

15.2 乘客傷亡

15.2.1 我方對乘客在事故中因死亡、受傷或任何其他身體傷害而遭受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受任何經濟限額限制,無論相關限額是否由法律、公約或合約規定。

15.2.2 如損害總額不超過相當於128,821特別提款權,我方不會透過證明我方和我方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或證明我方或我方代理人不可能採取相關措施以排除或限制自身責任。p>

15.2.3 儘管有第15.3.2條的規定,如果我方證明損害由傷亡乘客的疏忽造成或促成,我方可以根據適用法律全部或部分免除自身責任。

15.2.4 我方將在任何情況下儘快且不遲於有權獲得賠償的自然人身份確定後十五天,根據所遭受的困難程度支付滿足眼前經濟所需的預付款。

15.2.5 在不影響第15.3.4條的情況下,如乘客死亡,預付款不得低於相當於每位乘客15,000特別提款權的金額。

15.2.6 預付款不構成對賠償責任的確認,並可抵消隨後根據我方賠償責任支付的任何款項,但不可退還,除非第15.2.3條所述情況或隨後證明預付款接收人因疏忽造成或促成損害,或不屬於有權獲得賠償人員。

15.2.7 我方對因您身體狀況或病情惡化而導致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概不負責。

15.3 行李

15.3.1 我方不對非托運行李的損壞負責,除非此類損壞由我方疏忽造成。

15.3.2 除故意造成損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輕率行事的作為或不作為外,我方對托運行李損壞的賠償責任應按照《公約》規定加以限制,但如果根據適用法律適用其他賠償責任限額,則應適用相關限額。如果行李托運單未記錄您的托運行李重量,則假定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相關艙位等級適用的免費行李限制。

15.3.3 我方對您行李的任何損壞概不負責。如您的行李對他人或財產(包括我方財產)造成任何損壞,應由您承擔責任。

15.3.4 如根據第8.3條規定不允許放在托運行李中的物品損壞,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貨幣、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等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

15.4 概述

15.4.1 如果我方簽發機票或由其他承運人托運行李,我方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但您可以向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人提出托運行李索賠。

15.4.2 因我方遵守或您未能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法規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我方概不負責。

15.4.3 除非本承輸條件或適用法律另有具體規定,否則我方僅對已證實損失的可恢復補償性損害賠償負責。

15.4.4 運輸合約,包括相關運輸條件和責任排除或限制,適用於我方授權代理人、服務人員、員工和代表,其適用範圍與本合約適用於我方的範圍相同。可向我方及相關授權代理、員工、代表及人員補償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我方自身負債金額(如有)。

15.4.5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運輸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免除本公約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我方責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

15.4.6 本運輸條件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免除我方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對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任何有責任支付或已支付賠償者就乘客傷亡或其他身體傷害所承擔責任的任何排除、限制或任何抗辯。


第16條 索賠和訴訟時效

16.1 索賠公告

16.1.1 除非您方另有證明,否則行李托運人在交付行李時接受而無投訴,即足以證明行李已按照運輸合約完好無損地交付。

16.1.2 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的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則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方,最遲不得超過收到行李後七(7)天內。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則須在行李交由您處理之日起二十一(21)天內通知我方。此類相關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

16.2 訴訟時效

如果在抵達目的地之日、飛機預定抵達之日或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未提起訴訟,任何損害賠償權即告失效。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由案件審理法院依法確定。


第17條 其他條件

17.1 您或您的行李運輸亦根據適用於我方或我方採用的若干其他規例及條件提供。相關規定和條件會不時修訂,請務必關注。其他重點內容包括:

17.1.1 承運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孕婦和患病乘客,

17.1.2 2 限制使用電子裝置和物品;

17.1.3 機上飲酒消費;

17.1.4 拒絕登機補償政策。我方可應要求提供相關事項規定;以及

17.1.5 機場對液體、氣霧劑和凝膠運輸的某些限制。


第18條 解釋

18.1 本承運輸條件各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得用於解釋文本內容。

18.2 斯里蘭卡航空公司指定代碼——UL。


第19條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PPR)

加拿大乘客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PPR)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PPR)可為往返加拿大的乘客提供額外保護。適用於「加拿大往返和加拿大境內航班,包括轉機航班」。如果乘客行程涉及加拿大境外兩點之間的航班,並與加拿大往返航班相連,《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PPR)是否適用將取決於票價類型和該航班運營航空公司。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PPR)法律效力分為兩個階段——最初義務於2019年7月15日生效(涉及關鍵資訊溝通、拒絕登機、停機坪延誤、行李和樂器運輸),其餘義務於2019年12月15日生效。


標準公告

如果您被拒絕登機,或者您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誤至少兩個小時,或者您的行李丟失或損壞,則可能有權根據《航空乘客保護條例》獲得一定標準的待遇和賠償。瞭解更多乘客權利相關資訊,請聯繫您的航空公司或訪問加拿大運輸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網站。


Si l'embarquement vous est refusé ou si vos bagages sont perdus ou endommagés, vous pourriez avoir droit au titre du Règlement sur la protection des passagers aériens a certains avantages au titre des normes de traitement applicables et a une indemnité. Pour de plus amples renseignements sur vos droits, veuillez communiquer avec votre transporteur aérien ou visiter le site Web de l'Office des transports du Canada.


聯繫方式

如果您對自己的權利有任何疑問,或者希望根據《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提出投訴,請聯繫斯里蘭卡航空公司。如果您對斯里蘭卡航空公司的投訴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向加拿大運輸署投訴。


斯里蘭卡航空公司承運條件

https://www.srilankan.com/en_uk/corporate/conditions-of-carriage-for-passengers-and-baggage

聯繫斯里蘭卡航空公司— customer@srilankan.com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SOR 2019/50)見以下連結。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9/2019-05-29/html/sor-dors150-eng.html

加拿大運輸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 - https://www.canada.ca/en/transportation-agency.html


拒絕登機

有時乘客預定我方航班座位,但在未告知我方的情況下決定不出行。我方密切監控航班預訂情況,會考慮可能不會登機的乘客確定各航班可銷售機票數量。我方有幾次因操作不當造成超額預訂。如出現超額預訂,我方會在非自願拒絕登機之前主動詢問所有乘客是否願意放棄座位,換取自願賠償。我方將書面確認各項權益。以下乘客將在最後才會被拒絕登機:

  • 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 殘障乘客及其輔助人員
  • 共同出行的家庭成員
  • 先前因同一張機票被拒絕登機的乘客

除非出於安全、安保或健康原因,否則我方也不會要求已登機乘客離開。

其他權利可能包括承運人為您安排替代出行、向您傳達資訊、為您提供便利設施、為您提供機票退款以及為給您造成的不便提供賠償。

如拒絕登機,我方可能需要按照以下標準向您賠償:

  • 如果乘客航班到達原始機票目的地的時間延誤不到6小時,賠償金額為900加幣;
  • 如果乘客航班到達原始機票目的地的時間延誤6小時或以上但不到9小時,賠償金額為1800加幣;和
  • 如果乘客航班到達原始機票目的地的時間延誤9小時或以上,賠償金額為2,400加幣。

延誤和取消

如果航班延誤或取消,我方將向您發出通知:

  1. 延誤/取消原因;
  2. 我方將為您提供的照顧和補償;和
  3. 針對我方的追索權,包括您向加拿大運輸署(CTA)申訴的選擇權。

我方將儘快向您傳達最新航班狀態資訊。如果出現延誤,我方還將每30分鐘更新一次狀態,直到設定新的出發時間或做出新的出行安排。

我方在照顧和賠償方面的義務取決於航班中斷原因。

  • 如果延遲/取消原因在我方控制範圍內,並且與安全無關,我方將提供照顧和賠償,並為您重新預訂航班繼續出行或退款。
  • 如果延遲/取消原因在我方控制範圍內,並且與安全相關,我方將提供照顧並為您重新預訂航班繼續出行或退款。
  • 如果延遲/取消原因超出我方控制範圍,我方義務只是為您重新預訂航班繼續出行。

超出我方控制範圍的事件包括:

  • 使飛行無法安全運行的天氣條件或自然災害;
  • 空中交通管制指示;
  • 機場運營問題;
  • 醫療急救;
  • 安全威脅;
  • 與野生動物相撞;
  • 戰爭或政治動亂;
  • 非法行為或破壞;
  • 航行通告(定義見加拿大航空條例);
  • 承運人、機場或航空服務提供者等基本服務提供者內部勞資糾紛;
  • 因飛機製造缺陷降低乘客安全性,並被製造商或主管當局發現;或
  • 員警、安全或海關官員請求。

我方將提供的照顧:

如果我方未在計畫起飛時間前至少12小時通知您航班中斷,除非中斷超出我方控制範圍,如果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誤達到兩小時,我方將向您提供:

  • 合理數量的食物和飲料;和
  • 通信方式(如免費Wi-Fi)。

如果您需要通宵等待新航班,我方將免費提供酒店或類似住宿;並提供往返相關住所的免費交通工具。

我方將提供以下補償:

如果我方提前14天或更短時間通知您航班中斷,如果航班中斷在控制範圍內且與安全無關,我方將為航班延誤和取消帶來的不便提供賠償。賠償金額取決於您的延誤時間,由您機票上到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決定。

如果延誤時間為:

  • 3到6小時,賠償金額為400加幣;
  • 6到9小時,賠償金額為700加幣;
  • 9小時或以上,賠償金額為1000加幣。

如果您已經根據其他國家/地區的乘客保護條例獲得同一事件的賠償,則根據加拿大法規,您無法獲得進一步賠償。您可在一年內向我方提出賠償要求,而且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我方將在30天內作出回應,尋求付款指示或告知您不予賠償的原因。

我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有權獲得的現金賠償,以及可以提供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補償。您將有權選擇賠償方案。

如果重新預訂不符合您的出行需求或您不再希望出行,您可以選擇退款,除退款之外,您還將獲得400加幣作為不便補償。


14歲以下兒童座位

我方將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登機口為14歲以下兒童安排座位,靠近家長或監護人,不收取額外費用。我方將為4歲或以下兒童提供相鄰座位,對5至14歲的兒童,如果無法提供相鄰座位,將安排在同一排,間隔不超過一個座位。如果附近沒有座位,我方將尋求乘客自願換座。


樂器

符合隨身行李允許尺寸的樂器(如小長笛或小提琴)可作為隨身行李限額的一部分免費運輸。

如果樂器(如貝斯或大提琴)無法放進頭頂的行李箱,或者超過標準隨身行李尺寸或重量,您可以透過我方全球聯絡中心提前安排,為樂器購買額外座位,以便在客艙中攜帶。

您也可以將樂器作為托運行李限額的一部分進行托運,如果超出托運行李限額,可以購買超重行李。


行李延誤和遺失

乘客必須在機場立即報告延誤行李,或在抵達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行李延誤的乘客有資格申請臨時救濟(IR),支付購買即時和合理必需品的費用。(如需申請臨時救濟(IR),應將線上行李索賠表發送至: cus.bge@srilankan.com)

如行李可能丟失,必須在預計到達後21天內提交索賠。

如果乘客行李在21天後無法找回,則視為丟失。對於延誤或遺失行李賠償,乘客必須在提出索賠的同時提交以下文件至: cus.bge@srilankan.com

  • 登機證
  • 收據
  • 銀行帳戶詳細資訊
  • 護照
  • 行李標籤
  • 已簽字的免責及賠償表

如果您的行李延誤、丟失或損壞,我方將報銷您支付的任何額外行李費用。

《蒙特婁公約》可能適用於涉及加拿大往返航班的大多數情況,可查看行李延誤和丟失責任限額。


停機坪延誤

停機坪延誤指飛機起飛時艙門關閉或航班著陸後停機坪上的延誤。

斯里蘭卡航空公司將在停機坪延誤的情況下提供以下處理標準:

  • 盥洗室正常使用
  • 飛機適當通風及提供冷或暖氣
  • 如果可與機外人員通訊,則應提供
  • 考慮延誤時間、一天中的時間和機場位置,提供合理數量的食物和飲料

如果出現停機坪延誤,您有權在飛機艙門關閉準備起飛3小時後下機,除非飛機即將起飛(即在接下來45分鐘內),並且我方能夠繼續提供上述待遇標準。

如果出於安全和安保原因或因空中交通或海關管制無法提供下機機會,提供下機機會的義務有一個例外。

如果可能,我方會安排殘障乘客和任何輔助人員優先下機。

如果在起飛前或著陸後需要緊急醫療援助,我方將為獲得援助提供便利。


資訊獲取

我方機場工作人員將根據您的要求提供讀取通知顯示或信件的途徑。可根據需要提供加大字體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通知或信件副本。


費率

《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PPR)規定的承運人義務構成運價的一部分,並取代運價中規定的任何不相容或不一致運輸條款和條件,

但此類不一致或不相容並不免除承運人適用比《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義務更有利於乘客的運輸條款和條件。

該費率包括斯里蘭卡航空公司如何限制其客運和貨運責任的資訊,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

-航空運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

-乘客延誤及

-確定行李遺失、損壞或延誤最高賠償額。


對於國際旅行,責任限額受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又稱《蒙特婁公約》),在尚未批准《蒙特婁公約》的國家亦稱《華沙公約》的約束。斯里蘭卡批准《華沙公約》和《蒙特婁公約》,兩項公約已通過1992年第55號《航空(特別規定)法》,成為當地法律。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每五年審查一次《蒙特婁公約》中設定的責任限額,確定是否需要根據通貨膨脹修訂責任水準(根據以下附件A,上一次相關修訂發生在2019年12月)。特別提款權(SDR)是國際貨幣的一種形式,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建,定義為各種可兌換貨幣的加權平均值。2019年12月3日,1特別提款權等於1.82加幣。


《蒙特婁公約》和《華沙公約》簡介 2003年《蒙特婁公約》是一項國際條約,於2019年1月18日在斯里蘭卡生效。其中更新1948年2月4日在斯里蘭卡生效的1929年《華沙公約》(根據1955年《海牙公約》修訂)的規則。2018年《航空法》納入《蒙特婁公約》),於2018年9月28日生效。


斯里蘭卡等國家/地區既是《蒙特婁公約》的締約國,也是《華沙公約》的締約國,有些國家/地區只是其中一個公約的締約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則兩者皆不是。如果一個國家/地區沒有批准《蒙特婁公約》,可能仍然適用《華沙公約》。如果一個國家/地區既未批准《蒙特婁公約》,也未批准《華沙公約》,則不適用任何國際條約,承運人將自行賠償責任限額。


《蒙特婁公約》規定承運人對國際乘客、行李和貨物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如下:


  • 貨運相關毀壞、遺失、損壞或延誤——限額=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第22條第3款)
  • 行李相關毀壞、遺失、損壞或延誤——限額=每位乘客1288特別提款權(第22條第2款)
  • 人員運輸相關延誤造成的損害——限額=每位乘客5346特別提款權(第22條第1款)
  • 人身傷亡方面,承運人只對在機上或在任何登機或下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損害負責。承運人對不超過128821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負有責任,且不能排除或限制其責任。如果承運人證明a)相關損害非由承運人或其員工或代理人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或不作為造成,則承運人對超過128821特別提款權的損害不承擔責任;或者b)相關損害完全由於協力廠商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或不作為造成。

附件A

事件 截至2009年12月30日的現有限額 截至2019年12月28日的新限額
貨運毀壞、遺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第22條第3款) 每公斤19特別提款權 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
行李毀壞、遺失、損壞或延誤(第22條第2款) 每位乘客1131特別提款權 每位乘客1288特別提款權
人員運輸延遲損害(第22條第1款) 每位乘客4694特別提款權 每位乘客5346特別提款權
乘客傷亡損害(第21條第1款) 每位乘客113100特別提款權 每位乘客128821特別提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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